中药材作为我国中医药产业的物质基础,其种植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、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,近年来,为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、保障药材质量与供应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,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材种植给予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,切实减轻种植主体负担,激发产业发展活力。
政策依据与核心内容
中药材种植免税政策主要基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以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专项通知,核心政策为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81号)和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8号),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,而中药材作为“农产品”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种植环节符合“自产自销”特征的,可享受免税优惠。
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,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所得,可免征企业所得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七条,“从事农、林、牧、渔业项目的所得”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,中药材种植”属于“农作物种植”范畴,符合条件的种植企业可享受“三免三减半”或全额免税优惠(具体依据项目性质和地域政策确定)。
适用范围与免税条件
适用主体
- 个人与农户:从事中药材种植的个人、家庭农场、农户等,销售自产中药材免征增值税。
- 农民专业合作社: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自产中药材,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,免征增值税;合作社自身种植中药材所得,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。
- 企业:以中药材种植为主营业务,且种植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一定比例(通常不低于60%)的企业,其种植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;若企业同时从事加工、销售等业务,需对种植所得单独核算,否则无法享受优惠。
免税产品范围
免税对象为未经加工的初级中药材产品,包括鲜货、干货(仅经晒干、晾晒等简单物理处理,未切片、炮制、提取等),如鲜人参、干黄芪、当归头、枸杞子等,若对中药材进行切片、炮制、提取有效成分等加工(如中药饮片、中药提取物),则属于应税项目,需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(一般纳税人13%,小规模纳税人3%或1%)。
种植合规性要求
- 土地合规:种植需使用合法土地(如承包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),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从事中药材种植(除非符合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规定的调整情形)。
- 品种合规:种植品种需为国家药典收载、农业农村部备案或地方认可的中药材品种,如人参、三七、丹参、金银花等。
- 核算清晰:种植主体需建立独立的种植台账,记录品种、面积、产量、投入成本、销售记录等,确保收入与种植业务直接关联,税务机关核查时可提供完整证据链。
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
增值税免税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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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登记:种植主体需在首次享受免税政策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《免税备案表》,并附以下材料:
- 主体资格证明(个人身份证、合作社营业执照、企业税务登记证);
- 土地使用证明(土地承包合同、流转协议、林权证等);
- 种植品种说明(如药典页复印件、农业农村部备案文件);
- 销售合同(或销售记录)、自产自销声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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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开具:免税销售时,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(购买方如需抵扣,可凭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,一般纳税人按9%扣除率计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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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续管理:税务机关将定期对备案主体进行核查,若发现存在加工销售、非自产销售、土地违规等问题,将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追缴税款。
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
企业从事中药材种植所得,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免税优惠,需向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:
- 种植项目说明(包括种植品种、面积、技术模式等);
- 收入核算明细(种植收入占总收入比例);
- 成本费用凭证(种子、农药、肥料、人工等支出票据);
- 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(如需)。
常见误区与注意事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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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加工”与“初级”的界定:部分种植主体误将简单切片、晾晒后的药材视为“初级产品”,但根据税务总局规定,对中药材进行“切片、炒制、蒸煮”等物理或化学处理,已改变其自然属性,属于应税范围,鲜晒干当归为免税产品,但当归饮片(切片后炮制)需缴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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混合经营的核算要求:若企业同时种植中药材和从事药材加工销售,必须对种植所得单独核算;若无法分开核算,税务机关将按比例核定应税收入,导致无法享受免税优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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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域政策的差异:部分地区(如云南、甘肃、吉林等中药材主产区)会结合地方产业规划,出台额外的种植补贴或税收减免政策(如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、教育费附加等),种植主体需关注当地税务部门通知,叠加享受政策红利。
中药材种植免税政策要点一览表
政策类别 | 适用主体 | 免税产品类型 | 不免税情形 | 办理材料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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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优惠 |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| 农户、合作社、种植企业 | 鲜货、干货(初级,未加工) | 切片、炮制、提取等加工后的产品 | 备案表、土地证明、主体资格证明、销售记录、自产自销声明 |
企业所得税优惠 | 从事中药材种植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| 种植企业(收入占比≥60%) | 种植环节全部所得 | 与种植无关的其他业务所得 | 种植项目说明、收入核算明细、成本凭证、生产经营许可证(如需) |
相关问答(FAQs)
问题1:种植户将自产中药材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给个人消费者,是否需要办理免税备案?
解答:需要,无论销售渠道是线下市场、收购商还是电商平台,只要符合“自产自销”条件,均需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,备案后,销售时可开具免税普通发票,电商平台需在订单信息中标注“免税农产品”,若未备案擅自免税,税务机关将按13%税率补征增值税,并处以滞纳金。
问题2:企业种植中药材的同时,开展中药材观光旅游、采摘体验等业务,这些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?
解答:不可以,中药材观光旅游、采摘体验等属于“农业服务业”收入,不属于“中药材种植所得”,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,但若企业能将种植收入与旅游收入单独核算,种植部分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;若无法分开核算,税务机关将按合理比例(如种植面积占比)核定种植所得,其余收入按“服务业”缴纳企业所得税(一般纳税人6%,小规模纳税人5%)。